文章来源: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:李定江 何超良 发布时间:2007-05-25 字体: [大 中 小]
2007年3月16日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“全国人大”)通过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(以下简称“新税法”)。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新税法统一了内、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、企业所得税税率、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,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舞台和一个规范、透明的税收环境。国务院将在新税法生效施行前,即2008年1月1日前制定并发布实施条例
新税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:纳税人的定义根据新税法,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。这意味着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,亦不将再被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。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。
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来确定的。结合企业注册设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标准,新税法引入了“居民企业”和“非居民企业”的概念,对纳税人加以区分。
……